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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没有回复订单,合同成立吗?
作者:龙泰教育咨询    发布于:2016-06-01 08:29:34    文字:【】【】【
摘要:在实践当中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采购员发订单给供应商,但供应商没有回复,过一段时间后交货了,这种情况下合同算成立么?这里想跟大家讲一下,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成立。这里有两个概念:“要约”和“承诺”。
供应商没有回复订单,合同成立吗?

在实践当中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采购员发订单给供应商,但供应商没有回复,过一段时间后交货了,这种情况下合同算成立么?这里想跟大家讲一下,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成立。这里有两个概念:“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订立合同这一方向对方做订立合同的表示;承诺,就是对方答应了。合同必须要有要约和承诺两个要素,而且承诺必须是针对要约的承诺,才能成立(详见本题案例分析)。如果我们给供应商发一个订单,供应商没有回复,就没有承诺,合同是不成立的。

有些企业会和供应商签年度供货的框架协议(Frame Contract),约定了价格和需求总量,日常是靠订单(Order)向供应商订货。这时候采购员下订单时,会以为已经有框架协议在,日常只需要发出订单,订单就成立了。这是不对的。因为框架协议中只是约定了价格,并没有约定每次供货的时间和数量。

这里面还有一个风险,有的企业订单和合同没有关联起来,没有明示某个订单关联的是哪个合同,订单中也没有注明价格。这里是有风险的,如果有人恶意捣乱,可以把订单写成别的价格,订单和合同变成两件事情,这是很可怕的。也有人说,那个合同和订单的关联,我们都默认了。这也是不对的,《合同法》要求必须明示,不能默示。哪怕不是恶意捣乱,如果采购和销售的人换了,也会搞不清楚。
 
要约和承诺各自生效的条件是什么?简单地说,叫“到达生效”。那么实际操作中,会碰到这样的问题,我们发传真给对方,对方收到了传真,但那页传真就待在传真机旁边,最后弄没了,这样算不算“到达”?

另外,合同快递给对方,快递给前台收了,或者传达室收了,也可能走廊里其他同事签收了,结果这些人忘记把快递交给收件人了,这算“到达”么?还有,法律现在承认电子合同,那么我们通过电子邮件发一个通知,或者订单给对方,但对方没打开看,这算“到达”么?在法律上以上情况都认为算到达的。

这里面存在一定风险。你不能说我去休假了,没打开邮件,就说别人发的通知没到达。现在一些外资公司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规定员工如果休假去了,邮件上一定要设置自动回复“Out of Office”提示来信人,而且要指定代理人。

要约和承诺能撤销么?可以的。如果碰到问题了,需要有撤销通知,而且这个通知要有提前量。过去我们还用挂号信相互联系,及时性上可能还有问题,现在通讯很发达,通知都是即时收到的,但仍然要注意需要对方确认。

分析:《合同法》规定,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所以不存在违约。

具体可咨询 胡老师133 965 44416(微信同号)。
采购学习胡老师分享:采购人员几乎每天都签合同,但你签的合同有没有可能无效呢?

采购人员几乎每天都签合同,但你签的合同有没有可能无效呢?

哪些自始至终无效、哪些只有申请才能无效、哪些必须申请才能有效呢?
《如何通过合同管理控制采购风险》的培训课上,经常有学员问,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有什么不同呢?效力待定合同又是怎么回事呢?

如果笼统地说,这些合同都可能无效,但如果从法律严谨的角度说,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做为商务人员,要了解这些不同,只有这样才能熟悉法律不致出错,才能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利益。
 
1、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订立合同时,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当事人一方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这明显违背了自愿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效率待定合同
(1)需批准、登记方能生效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批准登记后生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4)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5)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4、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区别
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坚决不能允许的。

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且不得中止、中断,也不得延长。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力。

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具体可咨询 胡老师133 965 44416(微信同号)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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